*所有傳銷商之會籍資格為一年。
*所有VIP 會員及傳銷商之會籍資格延續採取有效期當年內任一月份,以其個人名義消費1,500PV 以上之產品,VIP 會員及傳銷商資格將根據其消費月份延續十二個月。

康健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健生活)商德約法身為康健生活傳銷商,本人承諾並同意:
1.康健生活保留修訂公司【合約】之權利,該修訂生效之前,有關修訂之內容以康健生活官方公佈的最新公告為實施之依據,公告刊登於康健生活之官方網站,並公開張貼於各區營業地點傳達給傳銷商知悉。
2.本人在作為康健生活的傳銷商進行交易時,將表現謙恭、有禮、誠實、公平之態度與作風,且從事康健生活活動時,將以提高本人的聲譽,並對康健生活的聲譽產生正面影響的方式進行。
3.本人將通過培訓、協助及以其他方式,向本人零售傳銷商及下線組織內的傳銷商給予支援,從而履行本人身為推薦人的領導責任。
4.本人將尊重康健生活整個公司內,每位傳銷商的推薦人關係,將不會企圖干擾或更改該等關係,亦不會作出貶低其他康健生活傳銷商的聲稱或有關康健生活傳銷商之不實聲稱。
5.本人將竭盡所能符合營運規章,致力學習營運規章的內容及精神。
6.本人將不會對康健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產品或事業獎勵計劃作出不實之陳述,亦將不會從事任何欺騙性、誇大或違法的行動。
7.本人將應康健生活不時之要求,如實及全面地向康健生活及其授權代表申報與業務有關的全部資料。
8.本人將配合與貫徹康健生活不定期實施及修訂的各項營運政策及規範,並將全力維護以及推行該等政策,不會作出任何扭曲或違反該等政策的行為。
9.本人將尊重康健生活各項商標與著作權之權利,不得未經康健生活之同意而任意侵權使用。

傳銷商權益:
1. 得以傳銷商優惠價格(會員價)購買康健生活產品,亦可購買康健生活各項輔銷品。
2. 參與康健生活「事業獎勵計畫」,並在符合其資格與條件情況下,賺取獎金與其他獎勵。
3. 可推薦他人成為康健生活的傳銷商,發展康健生活多層次傳銷事業。
4. 參與康健生活舉辦的培訓、表揚活動與獎勵活動。

VIP 會員及傳銷商義務:
1. 傳銷商(含實際經營者)在業務經營上,須遵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及康健生活所訂定之一切條款。
2. VIP會員及傳銷商須維護本公司名譽,不可做出危言聳聽,散布不實謠言(包含但不限於)之類有損害本公司或其他會員之名譽或影響業務發展的行為。如在公司營業場所及公司舉辦活動的場所訓斥公司員工或其他傳銷商,影響公司正常運作,將依第七章第五條違約事項處分。
3. 傳銷商因經營康健生活多層次傳銷事業所知悉之一切本公司營業秘密資料應負保密義務,未經康健生活書面同意,不得自行或提供他人使用。
4. 傳銷商不得運用康健生活資源從事與本公司業務無關之行為,並不得誘使或慫恿本公司的任何傳銷商銷售或購買與本公司的產品或服務具有市場競爭關係之產品或服務。
5. 傳銷商不得以任何虛偽、不實、假借或假冒的方式推薦或假推薦;亦不得以任何名義與申請人簽署非康健生活提供之文件而為推薦。
6. 傳銷商不得使用違反康健生活相關計畫的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而減損其他人可獲得之獎勵(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7. 傳銷商主要商業目的是銷售高品質的產品給零售顧客。推廣過程可以透過推薦其他傳銷商來建立銷售組織。但是招募傳銷商並不是主要業務重點,傳銷商主要目標是透過下線組織銷售產品給零售顧客。
8. 傳銷商乃獨立簽約的傳銷商,並非本公司的代理人、僱員、主管、合夥人、成員或合營者。傳銷商禁止聲稱本公司為其僱主。在貸款申請、政府表格、就業核查要求、失業救濟的申請或任何其他表格或文件上也不得表示本公司是傳銷商的僱主。
9. 傳銷商必須自行負擔經營業務之一切費用,且必須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之規定,於每年 5 月 31 日前,就前一年度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所賺取之利潤及佣金收入申報支付個人綜合所得稅。相關稅務款項,詳參閱附錄一「稅務須知」。
10. 傳銷商不得有下列行為:
10.1 加入或參與和本公司有競爭關係之其他傳銷或網路行銷公司,或銷售與本公司有競爭關係之產品。
10.2 推薦或招募其下線組織之成員加入或參與和本公司有競爭關係之其他傳銷或網路行銷公司,或銷售與本公司有競爭關係之產品。
10.3 假藉本公司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或取有價財物者。
10.4 以欺罔不實陳述之方式介紹他人參加本事業為經銷商者。
10.5 利用本公司或各地區營業點之職場,公然銷售、推廣非康健公司線上商品或進行挖角行為破壞他人經銷組織,經查屬實者。
11. 推薦人必須擔負起下列責任:
11.1 推薦人須與下線組織保持聯繫並隨時為他們解答有關業務或產品問題,並即時給予指導,以及鼓勵和協助下線傳銷商發展組織。
11.2 推薦人須定時舉辦業務或產品說明會,提供下線組織有關產品銷售及拓展組織的相關培訓,紅寶級以上傳銷商每月必須參與二次(含)以上公司活動或培訓課程,以協助下線傳銷商發展組織。為確保下線組織所舉辦之會議皆符合本公司相關「合約」的規定、本公司現行規定及符合中華民國現行適用的法律、條例和規定。
11.3 推薦人得協助下線傳銷商銷售本公司產品給消費者。
11.4 在顧客與下線組織成員產生的糾紛時,推薦人應加以協助調停,並迅速地予以解決糾紛。
11.5 推薦人應監督下線組織的活動,並與本公司合作以避免下線違反營運規章及操縱「事業獎勵計畫」。
12. 禁止阻止或試圖阻擋下線傳銷商與本公司聯繫,或阻止本公司與下線傳銷商聯繫。當下線組織中的任何傳銷商提出相關要求時,有責任為下線組織傳銷商與本公司之間的聯繫,提供便利的溝通管道。
13. 傳銷商招募傳銷商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為之。
14. 有關產品的聲明:
14.1 VIP會員及傳銷商依據本公司所發行之輔銷品、刊物,作為業務宣傳使用,非經本公司書面授權不得自行將內容所刊載之資料,另作產品說明或文件,更絕對不就產品之價格、品質、等級、效能及用途作錯誤之陳述。
14.2 VIP會員及傳銷商不可親自或透過任何第三人作出任何療效的聲明或暗示本公司產品是可治療疾病或具備醫療效果。若傳銷商或透過任何第三人自行所作出此類聲明,必須自行負擔法律責任。
14.3 VIP會員及傳銷商不可修改本公司產品的包裝、標籤、印刷品資料或產品之使用說明或擅自使用非公司的印刷品所描述的文字。如個人作出的修改,須由VIP會員及傳銷商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15. 有關收入聲明:
15.1 傳銷商在說明或談論康健生活所提供之事業機會,不得誇大聲明可能之收入,使人有不當聯想或誤導之可能;並絕對不可就獲利作不合理的解說,亦不得就收入作任何保證。
15.2 傳銷商以聲稱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加入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作示範者,應具體說明,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